HHCR-2023-01012
怀政办发〔2023〕2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各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1.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鼓励居民家庭(含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在我市房屋交易不受持有年限影响,全面落实房屋交易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
2.凡在我市落户或新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备案价的基础上可给予下浮20%以内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
二、放宽商业贷款年限
3.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由70年调至不超过75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怀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有下列情形之一,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在上限6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上浮5-10万元:
(1)人才引进新入职人员5年内购房的再上浮10万元;
(2)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5年内购房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再上浮10万元,全日制本科的再上浮7万元,全日制大专、中专的再上浮5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贷款额度分别再上浮10万元、20万元。但符合并选择此条政策的,不再叠加执行第三条第2项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超过两套执行,取消提取业务套次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调整至6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不区分购房面积,不区分一手房、二手房,首付比例统一为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支持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怀化购房,取消本市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支持商转公贷款。贷款申请人在2套住房范围内,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贷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原已提取的公积金和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受委托商业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申请贷款人对申请贷款额度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部分,可同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3.放宽信用微瑕次数限制。对具备偿还能力且有还贷保证、逾期已结清的申请人,信用调查报告逾期次数由5年内最高不超过6次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2次。(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土地和规划等政策支持力度
14.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综合市场因素,对住宅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宗地出让底价按评估地价下浮5%—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完善土地出让金缴纳机制。对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挂牌价的20%确定,首付款按出让价款的100%调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包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在卖方未结清贷款的情况下,推行“带押过户”模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
17.优化项目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小区所处的位置、商业氛围和人气指数等因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普通商品房住宅车位按照不低于0.7个/套实行差异化配比,商业建筑车位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据实计算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加大预售资金、项目资本金释放力度
18.允许使用保函置换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怀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化监管分局、各商业银行)
19.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基础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封顶、项目工程竣工三个阶段,分别释放30%、50%、2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保函形式替代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六、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
21.在怀化主城区推行货币化安置政策,鼓励被征拆户选择购房券安置。(责任单位: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22.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市交投公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