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4-02005
怀发改价费规〔2024〕4号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怀化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调查、集体审议,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收费标准
1、按实际占用床日数计收标准为:2.55元/床·日;
2、分区间按月定额计收标准为:
序号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1 |
2公斤以下 |
140 |
2 |
2-5公斤(含) |
260 |
3 |
5-10公斤(含) |
480 |
4 |
10-20公斤(含) |
650 |
5 |
20-30公斤(含) |
860 |
6 |
30公斤以上 |
1080 |
3、按重量计收标准为:4350元/吨;
4、村卫生室按年包干计收标准为:590元/年。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临时贮存和安全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直接向委托处置单位收取。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应当首先用于支付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此项费用。
四、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依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处置成本、收费情况。自觉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