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贯彻执行《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 15:52 信息来源: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索引号:431200/2023-033727 文号:怀消〔2023〕40号 统一登记号:HHCR-2023-49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11-08
签署日期:2023-11-08 登记日期:2023-11-08 所属机构:怀化市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2023-11-08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人民政府

HHCR-2023-49001

怀消﹝2023﹞40号 

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贯彻执行《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法程序

(一)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各大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规范举报投诉核查程序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各大队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三)规范责令改正程序

各大队对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各大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为切实规范《规定》中相关行政处罚的裁量,支队结合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见附件),请各大队遵照执行。

三、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

各大队开展监督执法要严格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应急﹝2021﹞77号)的要求制作、使用法律文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

 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